教務處〔2024〕92號
各學院: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河南省職業院校結構與產業結構匹配調整優化方案》和《關于深化河南省現代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優化的實施意見》等要求,為進一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優化和調整我校專業結構,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結合上級文件(教辦職成〔2024〕346號)精神和學校實際,現就做好我校2024年高等職業教育(專科)擬招生專業設置申報(備案)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專業設置應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職業教育專業目錄(2021年)》(附件3-4))、《職業教育專業簡介》(2022年修訂)和《學校精準服務產業發展論證和專業結構調整優化論證工作(“雙論證”)等相關要求進行。
2.要將優化專業結構作為提高學校辦學質量的基礎性、戰略性工作,新增專業應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區域產業發展需求、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主動服務7大產業集群和28個重點產業鏈,緊密圍繞我省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對照《河南省重點產業對應職業教育緊缺專業設置指導目錄》(附件5、7),對接焦作市“3+13+N”培育產業鏈群,優先布局培育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對應專業,促進專業結構與產業結構緊密對接,提升人才培養和產業發展需求匹配度。
3.新增專業應從學校長遠發展出發,與現有專業群有明顯的相互支持關系,有相同或相近的就業崗位群,并能形成穩定培養規模。
4.具備新增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運行所必須的教師團隊和一定的辦學基礎條件,能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5.強化專業動態調整。要保持招生專業總數量動態穩定。原則上,新增一個專業,需撤銷一個專業或納入學院撤銷規劃,對報考率、報到率和就業率低的專業,應暫停招生并予以整頓,對連續三年未招生專業應予以撤銷。要加強引導調控,避免短期集中設置低成本專業,防止專業設置同質化。
二、擬撤銷專業要求
根據《河南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全省職業教育專業設置預警和退出工作的通知》(教辦職成〔2024〕271號)有關要求,前期學校已報送的擬撤銷專業點和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點,應及時撤銷,2025年不再備案。近三年連續未招生的專業,如擬繼續招生,須按增設專業程序重新進行申報審核。
三、擬新增專業要求
(一)2025年擬增設的非國控普通類專業
各單位應依據區域產業發展和學校辦學實際等,合理規劃專業布局、結構規模和目標定位,將新增專業設置申報與老舊低質專業整頓淘汰結合開展,嚴格控制凈增專業數量(新增專業數與撤銷專業數之差)。2025 年我校凈增專業數不超過3 個。
注:擬增設《河南省重點產業對應職業教育緊缺專業設置指導目錄》中相關專業,且新增總數不超過3 個的,不受以上規則限制。
擬增設《2024年河南省職業教育布點多、規模大專業清單》(附件6)中相關專業,要對相關專業開設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提交詳實的論證報告。
(二)2025年擬增設的非國控貫通培養專業
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長學制人才培養,全面做好五年一貫制、“3+2”貫通培養專業的備案工作。
1.擬增設5年制高職專業時,須已開設或同步申請增設同一專業的3年制高職專業,并開設或同步申請增設同一專業大類內的相近中職專業。根據要求,我校5年制專業凈增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
2.擬增設2 年制高職專業時,須已開設或同步申請增設同一專業的3 年制高職專業,增設的2 年制專業只能用于開展“3+2”分段貫通培養,未經允許不得開展普通類招生。根據要求,我校2 年制專業凈增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 個。
3.中職與高職貫通培養專業原則上應在同一專業大類,不得將未備案的高職專業列為貫通培養專業,不得在高職學校尚未設置相關專業情況下提前組織中職貫通培養專業招生,已備案的3年制專業不得列為貫通培養專業。同一專業不同學制應分別備案。同一專業不同學制應分別備案,2年制、5 年制貫通培養專業增設數量不納入普通類專業增設總數,不占用學校年度凈增普通類專業限額指標。
四、工作安排
(一)單位申報
擬新增和撤銷2025年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的單位,應于11月21日下班前報送匯總表(附件1、1-1),11月25日前報送新增專業申請表(附件2)、主要支撐材料。其中,支撐材料須編制目錄,頁碼控制在100頁以內,應體現專業教學條件(包含日常教學管理文件、實習實訓條件、校企合作協議等)、師資隊伍(包含專業教師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人事關系證明資料等)、儀器設備(包含專業相關儀器設備購置合同、票據和證明材料等)等情況。布點多、規模大專業,須同步提交論證報告;申請新增國控專業(教育類除外)及非國控醫藥衛生類專業,須同步提交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開設相關專業的意見。
以上材料電子版發送至教務處教研科郵箱[email protected],電子材料請按“部門名稱+專業調整申報”命名。
(二)校級審核
學校將根據新專業申報情況,組織專家對照專業設置標準及本文件明確的相關要求,通過集中評審或實地查看等方式對擬新增專業進行審核,并于11與29日前向各有關單位反饋審核意見。
教務處
2024.11.18